按照税制平移的思路,《暂行条例》中的许多条文在《契税法》中都得到了沿用,有一些条文则做出调整、补充和完善,总体而言,《契税法》较《暂行条例》更符合民意、顾及人情。
是与不动产权属变更相关的税种,
而不动产所涉及的房屋
又与咱老百姓息息相关,
那么《契税法》与咱老百姓
究竟有多大的关系呢?
其实说到底,
契税与咱老百姓的关系
主要就体现在买房子上。
比如,小张从A开发商手中买入房产,那么小张就需要在登记权属时按规定缴纳契税;如果过了5年,小张又将该房产转让给小王,那么小王就需要在变更房产权属时按规定缴纳契税。
围绕购房缴纳契税的相关内容,
小编梳理了以下5个问题,
一起来看
契税税率在《契税法》出台之初就引起了广泛热议。当时网络上流传的所谓“契税税率上调,买房税率提高”的说法,实则是中介玩的营销噱头。
其实,《契税法》与《暂行条例》规定的契税税率都是3%-5%,也就是说法定税率并没有调整,所以购房税率根本没有变化。至于网友们热议的1%、1.5%、2%的税率,其实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中规定的优惠税率。
财税[2016]23号规定,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且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目前该购房优惠税率
仍在实施中!
《契税法》第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对不同主体、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住房权属转移确定差别税率,这将有利于因地制宜、因城施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可以预见新法实施后,有关购房优惠的契税政策不会有大的调整。
在契税税率不变的同时,对于公众非常关心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的变更和法定继承人的继承这两种情形,《契税法》第六条第四款、第五款明确规定免征契税。
值得注意的是,原夫妻在婚姻关系结束后,彼此之间发生房屋等权属变更是不能免征契税的。
出于方便百姓的考虑,新法统一了契税申报和缴纳的时间,将二者合一。原《暂行条例》规定,契税的申报时间为签订合同之日起10日内,缴纳时间由各省级政府决定。
新公布的《契税法》则将二者时间合二为一,要求“纳税人在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前申报缴纳契税”。
此项规定的调整既有利于契税的征管,简化流程,促进征管效率的提高,保证税款的及时入库;更重要的是减少了纳税人办税次数,为纳税人提供了便利,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税款延迟缴纳带来的征税机关与纳税人的矛盾冲突,减少了对未按规定缴税的纳税人加收滞纳金的情况,减轻纳税人的负担。
由于契税申报缴纳期限在办理权属登记手续之前,有部分老百姓担心:如果出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解除的情形,已缴纳的税款能否申请退回呢?
毕竟以前有过类似的诉讼案例。事实上,《契税法》出台后,这种担心就成了多余。《契税法》第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依法办理房屋等权属登记前,权属转移合同、权属转移合同性质凭证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解除,纳税人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
该项规定有效保护了纳税人的权益,避免纳税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房屋是老百姓家庭重要的财产或资产,也是个人或家庭的隐私。
为保护纳税人信息安全,维护其切身利益,《契税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税收征收管理过程中知悉的纳税人个人信息,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第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因此,纳税人不必担心在契税申报缴纳的过程中的信息安全和隐私泄露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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