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请大家回答一个问题:
建议先看看下面这则案例!
企业所得税为啥被处罚?事情是这样的:该单位在2016年3月17日记31号凭证列支会务费140,000.00元,原始凭证中除会务费发票外,还附有《会务费协议》。经查,《会务费协议》中甲方为该企业,乙方为某酒店有限公司,但《会务费协议》中第四条注明:“...由乙方一次性将款项支付给甲方...”,第五条注明:“...甲方只提供会务服务。”明眼人一看,这哪对哪儿啊,整个一个“张冠李戴”!财务负责人在事实面前不得已承认该《会务费协议》为虚假协议,该会务费为虚假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该笔会务费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000.00元,加上其他调整事项,2016年度该企业少交企业所得税13,204.53元。由于纳税人系伪造税前扣除凭证多列支出,故按照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定性为偷税,除补交税款、滞纳金外,并处少缴税款50%的罚款。
看完该案例,也许有人会说该单位财务人员“多此一举”,有了发票就可以税前扣除,还要什么“会务费协议”! 果真如此吗?我们来看相关规定: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是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
合法性
是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和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关联性
是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七条:“企业应将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包括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留存备查,以证实税前扣除凭证的真实性。”该条规定明确了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等在一般情况下虽不属于税前扣除凭证,但能够证明相关支出与企业经营活动直接相关,是形成税前扣除证据链条最重要的资料。同时28号公告第十四条还规定,在企业无法取得有效税前扣除凭证的特殊情况下,“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资料”还可转化为“税前扣除凭证“进行税前扣除。由此可见合同协议、支出依据、付款凭证、货物运输单据以及原材料、产成品出、入库清单等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的重要性。
各位财税人赶紧
去理一理自己公司的类似情况!
特别提醒:
税前扣除(费用报销)应特别关注以下两点!
1、票据与实际业务相吻合
这是税前扣除(费用报销)中最基本的常识,比如:小伙伴们去采购一批办公用品,到财务报销办公费时使用的是打车发票,自然是违反税前扣除凭证的关联性原则的,当然是不能税前扣除,也不能予以报销的。
2、附件必须能有力支撑费用的真实性附件与报销单之间应具有较强的逻辑性和关联性,比如:报销物料采购款,后面的送货单仅写了物料一批和总金额,没有写明物料的用途、送货人和收货人也无核对签字,财务人员在审核时根据这些单据并不能判断这笔采购业务是否真实发生、是否存在舞弊风险,自然也就存在不能税前扣除的涉税风险。
重要提醒
发票是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但决不是惟一条件。一般情况下,没有发票是万万不能税前扣除的,但仅有发票特别是像会务费这类费用,往往仅靠一张发票并不足以支撑经济业务的真实性。
而且仅凭一张发票入账不仅存在涉税风险,还存在内控管理方面的重大漏洞和风险,因此,企业财务人员应将合同或协议、付款凭证、货物运输单据等作为经济业务真实性证明的资料留存备查,以防范税务和财务风险。
小编帮大家总结了日常经济业务中主要费用的税前扣除凭证相关资料要求,供大家对照参考!
1.职工福利费
(1)发票(2)合同或协议(3)内部审批资料(4)费用明细(5)发放领用明细清单
2.业务招待费
(1)发票(2)业务招待清单(餐饮、食品类招待)/礼品发放明细表(赠送礼品购物卡等招待费)(3)招待对象及相关事项说明
3.差旅费
(1)出差申请审批单(2)住宿餐饮交通等发票(机票行程单)(3)差旅费明细(4)付款凭证
4.办公用品购置费
(1)发票及清单(2)合同或协议(3)付款凭证 (4)送货单/领用验收单
5.房租费
(1)发票(2)房屋租赁合同 (3)付款凭证
6.车辆维修保养费用
(1)发票(2)维修保养工程量验收单 (3)付款凭证
7.水电费
(1)发票(2)水电明细单 (3)付款凭证
8.会务费
(1)发票 (2)会议通知 (3)签到记录 (4)合同或协议 (5)付款凭证
9.职工外包用餐
(1)发票 (2)合同或协议 (3)付款凭证
10.购置预付卡费用
(1)购卡发票 (2)购物清单小票/领用购物卡签名清单 (3)员工签名领取物品清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清单 (4)付款凭证
Ps:上述列举可能存在不完全,欢迎小伙伴们一起讨论
最后,小编再次强调一下:
毋庸置疑,发票是税前扣除最重要的凭证!
但是作为证明经济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也是决不可或缺的。
小伙伴要记住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