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当前,严峻复杂的疫情防控形势让大家稍有放松的神经重又紧绷起来。除了要加强防范、保障安全,相信小伙伴们也不会错过今天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支持疫情防控税收优惠政策一览》吧!一起来看~
目 录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2.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4.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5.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6.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优惠
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 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政策
8.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9.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税费优惠政策
1.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1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5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45万元)的,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1)适用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包括:企业和非企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其他个人)。
(2)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超过15万元,但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15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免征增值税。
(3)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小规模纳税人,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上述免征增值税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11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21年第5号)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2.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优惠内容】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规定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2年12月31日。
对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继续分别按10%和15%加计抵减应纳税额。
【享受条件】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是指提供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以下称四项服务)取得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四项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39号)第七条
(2)《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7号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第一条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3.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纳税人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享受条件】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印发)执行。在本公告发布之前已征收入库的按上述规定应予免征的增值税税款,可抵减纳税人以后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税款或者办理税款退库。已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应将专用发票追回后方可办理免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第三条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4.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主体】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
【优惠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
【享受条件】
航空和铁路运输企业分支机构暂停预缴增值税。2022年2月纳税申报期至文件发布之日已预缴的增值税予以退还。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第二条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受
5.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
【享受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2)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期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上述优惠政策。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的判定以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结果为准。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新设立的企业,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申报期上月末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两个条件的,可在首次办理汇算清缴前按照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享受第一条规定的优惠政策。
【政策依据】
(1)《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3号)
【办理方式】
(1)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2)纳税人符合条件但未及时申报享受“六税两费”减免优惠的,可依法申请抵减以后纳税期的应纳税费款或者申请退还。
6.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优惠
【享受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对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享受条件】
(1)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
(2)不区分征收方式,均可享受。
(3)预缴申报时即可享受。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
【办理方式】
(1)实行查账征收、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和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时,通过填写纳税申报表相关内容,即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
(2)个体工商户在预缴税款时即可享受,其年应纳税所得额暂按截至本期申报所属期末的情况进行判断,并在年度汇算清缴时按年计算、多退少补。若个体工商户从两处以上取得经营所得,需在办理年度汇总纳税申报时,合并个体工商户经营所得年应纳税所得额,重新计算减免税额,多退少补。
7.制造业中小微企业2021年第四季度、2022年第一、第二季度部分税费缓缴政策
【享受主体】
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工商户)
【优惠内容】
(1)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其中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以上各项税费金额的 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以上各项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9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对于2022年1月1日至2月27日期间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1年10月、11月、12月(按月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延缓缴纳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延续缓缴政策。
(2)符合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可以延缓所属期为2022年1月、2月、3月、4月、5月、6月(按月缴纳)或者2022年第一季度、第二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不包括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以及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时缴纳的税费。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以上各项税费金额的50%,制造业小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以上各项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6个月。延缓期限届满,纳税人应依法缴纳相应月份或者季度的税费。
对于2022年2月28日前已缴纳入库的所属期为2022年1月的上述税费,企业可自愿选择申请办理退税(费)并享受缓缴政策。
【享受条件】
(1)制造业中小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行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小微企业)。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用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2)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1年1月至2021年12月的销售额确定。
截至2021年12月31日成立不满一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2022年1月1日及以后成立的企业,按照实际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月份×12个月的销售额确定。
【政策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2.《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延续实施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延缓缴纳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公告2022年第2号)
【办理方式】
制造业中型企业在上述所属期各项税费申报期结束前,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依法申报,系统自动延缓缴纳规定范围内税费50%,缴纳期限自动延长至上述缓缴期限。纳税人依法缴纳应缴税费金额的剩余50%部分。
制造业小微企业在上述所属期各项税费申报期结束前,通过登录电子税务局或办税服务厅依法申报,系统自动延缓缴纳规定范围内税费,缴纳期限自动延长至上述缓缴期限。
实行简易申报的制造业个体工商户,纳税人无需确认,2021年11月、12月及2022年1至7月暂不划扣其应缴纳的规定范围内税费,自动延缓缴纳至上述缓缴期限。
享受2021年第四季度缓缴企业所得税政策的制造业中小微企业,在办理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申报时,产生的应补税款与2021年第四季度已缓缴的税款一并延后缴纳入库,产生的应退税款由纳税人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8.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中小微企业
【优惠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的10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10年的,单位价值的50%可在当年一次性税前扣除,其余50%按规定在剩余年度计算折旧进行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当年不足扣除形成的亏损,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弥补,享受其他延长亏损结转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享受条件】
中小微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2亿元以下;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亿元以下;
(三)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设备、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 )
【办理方式】
可在预缴申报、年度汇算清缴时享受。当年度未选择享受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享受。
9.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享受主体】
发生公益性捐赠支出的企业或个人
【优惠内容】
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发生的公益捐赠支出,可以按照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享受条件】
(1)必须是通过获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的捐赠支出;
(2)必须是用于慈善活动、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公益慈善事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三条对公益事业范围的规定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三条对慈善活动范围的规定。
(3)公益性社会组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等国家机关在接受捐赠时,应当按照行政管理级次分别使用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监(印)制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并加盖本单位的印章。
【政策依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
(2)《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结转扣除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5号);
(3)《财政部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
(4)《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99号)
【办理方式】
企业向税务机关申报公益捐赠税前扣除事项,仅需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捐赠支出及纳税调整明细表》,无需报送相关资料。相关资料由企业留存备查。
个人通过扣缴义务人享受公益捐赠扣除政策,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符合条件可扣除的公益捐赠支出金额,并提供捐赠票据的复印件,其中捐赠股权、房产的还应出示财产原值证明。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在预扣预缴、代扣代缴税款时予扣除,并将公益捐赠扣除金额告知纳税人。
个人自行办理或扣缴义务人为个人办理公益捐赠扣除的,应当在申报时一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个人应留存捐赠票据,留存期限为五年。
(来源:税言税语,有删改)
相关链接:
新政速递 | 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新政速递 | 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