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财务小伙伴刚入行都有这样的尴尬经历:行政小姐姐拿了一张购买超市充值卡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来找我们报销,而我们“义正辞严”的坚持要对方重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僵持不下之时,还是老会计提醒,购买预付卡只能获取普票。
吃一堑长一智,下面就让我们一起来看一下这些预付卡在财税处理上到底有哪些特点。
首先,目前预付卡主要有四种:单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单用途卡”)、多用途预付卡(以下简称“多用途卡”)、成品油预付卡、ETC预付费充值,今天我们主要介绍的是前两种卡。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文(以下简称“53号文”)对这两种卡是这么定义的:
单用途卡,是指发卡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本企业所属集团或者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者服务的预付凭证。
多用途卡,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货物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简单的举个栗子:
单用途卡如苏果卡,我们买了苏果卡之后,只能在苏果超市使用。而多用途卡如南京的智汇卡,既可以用来乘坐公共交通,又可以在苏果超市购物,还可以在指定医院看病就诊等。
其中,单用途卡一般会涉及到四方关系:售卡方、销售方、购买方、持有人(有时候售卡方和销售方为同一纳税主体)。而多用途卡一般会涉及到另外四方关系:支付机构、特约商户、购买方、持有人。
接下来,我们通过一个案例来具体学习一下:
2019年12月25日大华公司的行政小A接到老板指示,去大吉公司购买100张面值200元的苏果卡,预备在2020年元旦作为职工福利发放。小A向大吉公司支付2万元,大吉公司向大华公司开具了对应金额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根据53号文规定,售卡方可向购卡人、充值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大吉公司记账: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其他应付款-预付卡20000
2019年12月25日,小A拿着购买苏果卡的2万元普通发票找财务部报销。财务部报销、记账:
借:其他应收款-预付卡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根据税法规定,在购买或充值环节,预付卡应作为企业的资产进行管理,购买或充值时发生的相关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2020年1月1日,小A将苏果卡分发给公司100名员工,并将发放签收表送至财务部,财务部记账: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福利费20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0000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20000
贷:其他应收款-预付卡20000
根据税法规定,在发放环节,凭相关内部凭证,证明预付卡所有权已发生转移的,根据用途进行归类,按照税法规定进行税前扣除,比如用于职工福利的,按福利费标准税前扣除;用于与经营业务相关的交际应酬的,按业务招待费的标准税前扣除。
需要注意的是,该类向员工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大华公司还应按规定并入发放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如果预付卡是用于交际应酬的,大华公司还需要按偶然所得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如因种种原因无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局很可能按“赞助支出”或“非公益性捐赠”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S0……
小编一位在上市公司作财务的朋友说,
他们公司是坚决不允许销售人员
拿这种预付卡报销的,
因为没办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啊!
2020年1月5日,大吉公司与苏果公司进行定期结算(假设本次结算期只销售出上述一笔业务),并收到530元的提成手续费收入。苏果超市收到结算款2万,向大吉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征税)
根据53号文规定,销售方与售卡方不是同一个纳税人的,销售方在收到售卡方结算的销售款时,应向售卡方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备注栏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大吉公司收到530元手续费收入,向苏果超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品名“经纪代理服务”,税率6%)
售卡方因发行或者销售单用途卡并办理相关资金收付结算业务取得的手续费、结算费、服务费、管理费等收入,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大吉公司记账:
借:其他应付款-预付卡20000
贷:银行存款20000
借:银行存款530
贷:其他业务收入5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30
苏果公司记账: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预收账款20000
借:销售费用500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30
贷:银行存款530
2020年3月,大吉公司员工小B去苏果超市采购,用公司发放的苏果卡结算。苏果超市不得再开具发票。
根据53号文规定,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应按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向持卡人开具增值税发票。
以上就是典型的单用途卡中售卡方与销售方不为同一纳税人的情形。如果售卡方与销售方是同一纳税人,则不涉及售卡方与销售方之间的资金结算、发票开具以及手续费结算,而其他财会处理方式都是相同的。
如果是多用途卡,则可以把上述案例的售卡方视作支付机构,上述案例的销售方视作特约商户,其他税务规定也是相同的。
下面小编试着用图表做一个总结:
场景 | 销售方(特约商户) | 售卡方(支付机构) | 购卡方消费 | |||
发票 | 发票 | 发票 | ||||
开票方 | 开票种类 |
开票方 |
开票种类 | 开票方 | 开票种类 | |
售卡方(支付机构)售卡 | / |
售卡方(支付机构) |
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不征税”) |
售卡方(支付机构) |
普通发票(品名“预付卡销售和充值”,税率“不征税”) |
|
售卡方(支付机构)与销售方(特约商户)的往来结算 |
销售方(特约商户) |
普通发票(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征税) |
销售方(特约商户) |
普通发票(注明“收到预付卡结算款”,不征税,留存备查) |
/ | |
售卡方(支付机构)收取代销手续费 |
售卡方(支付机构) |
专用发票(品名“经纪代理服务”,税率6%) |
售卡方(支付机构) |
专用发票(品名“经纪代理服务”,税率6%) |
/ | |
购卡方消费 | 无 | 无(只能以其他能够证明业务发生的凭证入账) | / | / |
TIPS:
1、一般来说,我们对增值税会有这样一个想当然的印象:开票就得纳税,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三流必须合一。而从53号文可以看出,开票有时候也可能不征税,三流也可能不合一。
2、对于购卡方的企业来说,一是购卡只能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不得抵扣进项税;二是只有预付卡所有权发生转移时,才能根据用途进行归类并按规定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