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十道“营改增在线访谈”问答,总有一道与您相关!

浏览量:906 / 发布时间:2019-12-01
2017年3月27日15:00,国家税务总局在官方网站开展一期以“深入解读‘营改增’政策 持续释放改革红利”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林枫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

主 题:深入解读“营改增”政策 持续释放改革红利 
时间:2017年3月27日15:00
嘉 宾: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副司长 林枫 

热点01:餐饮业销售外卖食品不按销售货物征税
我刚开了一家餐馆,看到现在外卖APP很火爆,用餐需求很大,也想接一些外卖的订单,但是听说外卖需要缴17%的税,那比我们现在的税高太多了,想求证一下。
林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已经明确,提供餐饮服务的纳税人销售的外卖食品,按照“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餐馆、饭店等餐饮企业销售外卖食品,不属于销售货物,不用按照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如果您是一般纳税人,适用的是最低的6%的税率,同时还可以抵扣经营过程中发生的进项税,比如房租、水电燃气费、锅碗瓢盆等支出。如果您是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是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热点02:物业公司向业主收取自来水费简易计税
我们是一家物业公司,以前都是由租户直接向自来水厂和电力公司购买水电,最近为方便租户购水购电,我们准备向租户代收水电费,并统一向自来水厂和电力公司付款。但是听说转卖自来水,我们只能取得3%的进项发票,却要缴13%的税,是这样的吗?
林枫:为解决物业企业转售自来水可能出现的增值税“高征低扣”增加税负的问题,去年8月,税务总局已出台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对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通过这种方式,妥善处理了物业公司转售自来水业务的增值税税负问题。

热点03:医疗机构境外出诊与互联网问诊咨询征免税划分
我是一家涉外中医院的会计,我们医院的涉外业务,既有在韩国、日本、新加坡当地的合作医院出诊,还会通过国内互联网向境外客户提供在线中医问诊和咨询,请问我们的涉外业务是否属于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的范围?
林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9号)第二条第(八)款规定,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
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是指纳税人在境外现场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通过境内的电台、电视台、卫星通信、互联网、有线电视等媒体向境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不属于在境外提供的教育医疗服务。因此,你们医院的涉外业务中,只有现场提供的医疗服务,才属于跨境服务免征增值税的范围,其他在境内通过互联网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医疗服务,不能享受跨境服务增值税免税政策。

热点04:个人收取数月的房租能否分摊后享受起征点优惠
我有一个店面,准备租给别人开饭店,已经谈好每个月租金23000,一年一付,下个月就要收钱了。我听说国家对个人出租房屋有政策,请问是这样吗?我可以享受吗?
林枫:您提的这个问题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中间有规定。自然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以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您对外出租店面,无论是按月向租户收钱,还是一次性收取一年的租金,如果月租金不超过3万元,都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热点05:消费方收到购物卡发票的有效性问题
我们单位要买一些超市购物卡给员工发福利。我去超市办卡的时候,超市给我开了张增值税普通发票,但是发票上面的项目没有对应税率和税额,我拿到的这张发票没问题吗?
林枫: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预付卡发卡企业销售预付卡时,并未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因此,在售卡环节,发卡企业不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为了让购卡人取得有效凭证,允许发卡人向购卡人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并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附件《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与编码(试行)》中选择“预付卡销售和充值”项目。由于是不征税项目,因此,发票的税率栏未显示税率,也没有对应的税额。您这张发票如果是通过正规渠道取得的,应该是没问题的,要是您实在不放心,可以登陆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验该发票的真伪。

热点06:卖房方遗失购房发票时的补救措施
我是一个北京市民,我前段时间卖房子,中介告诉我差额交税需要以前的购房发票,可是我的发票怎么也找不到了,中介说那就得全额交,我这个房子刚满两年,以前买的时候也挺贵的,要是全额交税负太重了,有什么别的办法么?
林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转让不动产缴纳增值税差额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3号)规定,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按照有关规定差额缴纳增值税的,如因丢失等原因无法提供取得不动产时的发票,可向税务机关提供其他能证明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进行差额扣除。因此,如果您遗失了发票,还可以通过能够证明当时缴纳契税计税金额的完税凭证等资料,从销售额中扣除不动产的买入价。具体的计算方法在73号公告中有明确的公式。

热点07:没有运输资质能否按交通运输业开票纳税
我是一家物流企业的财务,我公司主要承接一些铁路物流业务,通过铁路为客户发运煤炭和铁矿粉,我们没有道路运输许可证。铁路单位向我们开11%的发票,我公司是否可以按11%的税率向客户开票?
林枫:按照现行政策规定,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按照交通运输服务缴纳增值税。无运输工具承运业务,是指经营者以承运人身份与托运人签订运输服务合同,收取运费并承担承运人责任,然后委托实际承运人完成运输服务的经营活动。
以上政策并未要求无运输工具承运人必须取得道路运输许可证,你公司开展的业务如符合上述规定,应按照交通运输服务适用11%税率开具发票和缴纳增值税。

热点08:房企自持物业出租适用计税办法
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的会计,我们公司把自己开发的房产对外出租,增值税能不能按照简易的办法来申报?
林枫: 关于这个问题,《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年第16号)已经进行了明确。你们公司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出租不动产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则要根据取得不动产的时间来判定: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属于“老”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2016年5月1日以后取得的不动产属于“新”的不动产,出租时适用的是一般计税方法。

热点09:租赁合同中的免租期是否视同销售
我有几间门面房出租,一般都愿意和租户签长期合同,如果租户一次签一年的合同,那我就只收十一个月的租金,还有一个月就给免了,听别人说增值税有个视同销售的规定,就算那一个月免租金了,税务局也要给我核一个价格要我交税,真的是这样吗?
林枫: 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是以满足一定租赁期限为前提的,并不是“无偿”的赠送。去年年底,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6号),明确了一系列增值税征管问题,对您说的这个问题也已在其中进行了明确,即纳税人出租不动产,租赁合同中约定免租期的,不属于视同销售服务。因此,您只需要就实际收取的租金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可。

热点10:代理商销售其代理进口免税设备的开票与纳税问题
我们公司是一个进出口代理公司,给一些科研单位或者大专院校代理进口一些设备,这些设备在海关都是免税的,我们公司以自己名义报关进口以后把这些设备给那些单位以后,怎么交税?以前在营业税的时候只有代理费要交,现在怎么听说连货物都要按照销售交17%的税了?可是我又没有进项,到底我应该怎么办?
林枫: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因此您不用担心,您代理进口的设备如果按规定是免税的,那么您再将设备移交给委托方的话,货物部分是不需要交税的,但是这部分款项只能开具普通发票,不能开具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