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合同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不仅约定了合同双方的业务内容、责任划分、权益分配、争议处理等一系列内容,字里行间也与纳税缴费息息相关。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邀请或聘请法律顾问在合同签订时把关审核,避免产生经营风险。
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企业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只有业务、法务参与,忽视财务、税务参与的重要性,致使合同在履行中产生财税处理出现偏差,埋下税务风险。近日,主管税务机关在对A船厂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由于对合同的经营行为在财税处理上不到位,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情况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经核查后,该企业补缴了印花税、增值税及相应滞纳金。
一起来看——
有财产租赁业务未缴印花税
提供住宿和劳保用品未视同销售
由于船舶生产工期长、工程复杂,A船厂与C企业同样签订了船舶工程加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①C企业派遣工作人员协助A船厂生产,A船厂需要为C企业员工提供劳保用品,并安排住宿。在C企业施工期间,工作服、安全帽、手套和工作鞋等劳保用品,由A船厂提供,A船厂按照安保处相关规定,与C企业结算劳保用品费用;
②C企业人员住宿由A船厂解决,并按规定向A船厂支付房租、水电费等。
从A船厂提供的生产经营数据来看,该船厂在册员工仅150人,且大部分为管理人员,对劳保用品需求较小,但每年劳保用品采购支出却高达100万元,且该船厂没有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申报记录。对此,该船厂财务人员辩称,C企业人员不属于A船厂正式编制人员,不应由A船厂承担相关税款。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A船厂向C企业及其员工收取劳保用品费用以及房租、水电费,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收取的房租也要计算缴纳房产税。该船厂存在少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的风险。
经确认,A船厂安保部门按每人每月100元向C企业收取劳保用品费用,宿舍费用则按照每人每月300元(含水电费)收取,职工宿舍水电表与生产经营分离,相关税款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经统计:
①A船厂近几年收取的劳保用品总金额为268.88万元,应补缴增值税合计30.93万元。同时,应调增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59.49万元,该项业务共计补税90.42万元;
②A船厂近几年收取的房屋租金为523.54万元,该职工宿舍属于营改增之前购入的房产,应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523.54÷(1+5%)×5%=24.93(万元),应缴纳房产税合计523.54÷(1+5%)×12%=59.83(万元),调整相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124.65万元,该项业务合计补税209.41万元。
上述两项业务合计补缴税款299.83万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案例来源于税屋(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