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业财税法融合,把控合同风险

浏览量:936 / 发布时间:2021-07-14
编者按

签订合同是企业经营管理活动的重要环节,不仅约定了合同双方的业务内容、责任划分、权益分配、争议处理等一系列内容,字里行间也与纳税缴费息息相关。在经济交往活动中,很多企业已经意识到合同的重要性,邀请或聘请法律顾问在合同签订时把关审核,避免产生经营风险。

实务中,经常会出现一些企业在签署合同过程中,只有业务、法务参与,忽视财务、税务参与的重要性,致使合同在履行中产生财税处理出现偏差,埋下税务风险。近日,主管税务机关在对A船厂开展风险应对时发现,该企业由于对合同的经营行为在财税处理上不到位,存在未按照合同约定情况申报缴纳税款的行为。经核查后,该企业补缴了印花税、增值税及相应滞纳金。

一起来看——


有财产租赁业务未缴印花税



A船厂与B企业签订了船舶工程加工承包合同书。合同规定:
①工程内容为钢结构制作、分段加工、各型材的加工;
②为完成加工承揽工程,B企业施工人员在A船厂施工期间的设备,由A船厂租借给B企业,租金按工程结算价的5%结算,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从合同的内容上来看,承揽方按照定制方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定做方,定做方接受工作成果,并支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属于加工承揽合同,应按结算价的95%,适用0.5‰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同时,交易双方还存在财产租赁行为,应按结算价的5%,按照财产租赁合同,适用1‰税率,计算缴纳印花税。
税务人员查看A船厂近3年的上下游交易情况和印花税缴纳情况后发现,对于下游交易,该企业普遍申报缴纳了印花税,但对从上游企业取得的包含加工费、分段加工等字眼的增值税发票来看,与这些发票所对应的合同,该船厂基本没有申报印花税,涉及合同总额达18.55亿元。
最终,A船厂应缴纳加工承揽合同印花税185500×95%×0.5‰=88.11 (万元),应缴纳财产租赁合同印花税185500×5%×1‰=9.28 (万元),两项合计97.39万元,并按规定缴纳滞纳金。


提供住宿和劳保用品未视同销售



由于船舶生产工期长、工程复杂,A船厂与C企业同样签订了船舶工程加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

①C企业派遣工作人员协助A船厂生产,A船厂需要为C企业员工提供劳保用品,并安排住宿。在C企业施工期间,工作服、安全帽、手套和工作鞋等劳保用品,由A船厂提供,A船厂按照安保处相关规定,与C企业结算劳保用品费用;

②C企业人员住宿由A船厂解决,并按规定向A船厂支付房租、水电费等。

从A船厂提供的生产经营数据来看,该船厂在册员工仅150人,且大部分为管理人员,对劳保用品需求较小,但每年劳保用品采购支出却高达100万元,且该船厂没有从租计征房产税的申报记录。对此,该船厂财务人员辩称,C企业人员不属于A船厂正式编制人员,不应由A船厂承担相关税款。

按照税收法律法规规定,A船厂向C企业及其员工收取劳保用品费用以及房租、水电费,应视同销售,计算缴纳增值税,同时,收取的房租也要计算缴纳房产税。该船厂存在少缴纳增值税和房产税的风险。

经确认,A船厂安保部门按每人每月100元向C企业收取劳保用品费用,宿舍费用则按照每人每月300元(含水电费)收取,职工宿舍水电表与生产经营分离,相关税款已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经统计:

①A船厂近几年收取的劳保用品总金额为268.88万元,应补缴增值税合计30.93万元。同时,应调增相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补缴企业所得税合计59.49万元,该项业务共计补税90.42万元;

②A船厂近几年收取的房屋租金为523.54万元,该职工宿舍属于营改增之前购入的房产,应按简易计税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523.54÷(1+5%)×5%=24.93(万元),应缴纳房产税合计523.54÷(1+5%)×12%=59.83(万元),调整相对应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并补缴企业所得税124.65万元,该项业务合计补税209.41万元。

上述两项业务合计补缴税款299.83万元,并缴纳相应的滞纳金。


——案例来源于税屋(国家税务总局仪征市税务局)




小编有话说

业务是业财税管理的起始端,财税管理只有与业务真正融合才能发挥出价值创造的效力。众所周知,企业发生业务活动,离不开经济合同的签订,而经济合同签订的内容离不开买卖或服务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等要素,而这些要素对企业纳税均有影响。有专家说,合同决定业务过程,业务过程产生税,只有从加强合同签订环节入手,才能做到从源头规避税收风险.
为此,小编建议纳税人应从以下方面建立合同税务风险的管控机制。
1.加强税收法律知识的学习。引发合同税务风险最根本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管理人员缺乏必要的税收知识。比如合同签订的标的物,一般与增值税销售的商品或服务的内容、方式及范围有关,涉及到适用税目、税率的使用,自然也涉及到发票的开具;而合同约定的结算方式条款则与确认增值税或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关系紧密。因此,企业要不断加强对业务人员税法知识的培训,让业务人员知晓合同条款的不同约定形式对企业纳税事项的影响,从而减少因合同管理的疏漏造成的税收损失。
2.加强业财法部门联动。税收与业务密不可分,企业应高度重视经济合同对税收的影响。要建立业务、财务、法务等多部门参与的联合审核机制,对经济合同特别是重要经济合同、新兴业务合同进行详尽的形式审查和内容分析,检查合同条款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是否存在经营风险、税务风险,是否遗漏必备条款,对双方的权力义务进行充分权衡和比较分析。
3.充分运用信息化管理技术,将流程、范本等嵌入合同信息化管理系统,实施分类分级管理和序时跟踪分析、考核同时,对交易中发现的合同漏洞,要及时应对处理并对流程、范本进行有效修订完善,以最大限度消除风险。


内容来源:会管家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