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浏览量:810 / 发布时间:2020-04-30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明确2020年5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

税总函〔2020〕73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局内各单位: 


  为进一步支持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便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办理纳税申报事宜,现将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明确如下:


  一、统筹考虑疫情影响和“五一”假期安排,对于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5月22日。


  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5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内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延期申报。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遵照执行,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报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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