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学习,我们应该明白这个案例的要旨——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即使股东已对外转让了其全部股权,但其出资不实的责任不应随着股权的转让而免除,该股东仍应当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
此案例改判凸显了主观故意性对罪与非罪的定性影响,再审判决没有拘泥于机械理解和适用法律法规,而是通过对法律背后法理的深刻分析,考量代开发票背后的起因,从产生问题的根源上去做界定,将法律精神应有之义落实到位,做到不枉不纵,小编为再审法院点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