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中的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谁是纳税主体?

浏览量:942 / 发布时间:2021-09-07
编者按


前两周,小编给大家介绍了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及效力,以及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和代持人的法律风险

由于现行税收法规对股权代持相关利益方的征税并无特别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判定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纳税义务时,征纳双方容易存在分歧,导致争议不断发生。

对于代持双方而言,涉税风险主要来自涉税主体确认、所得金额确认、税收定性三个方面。今天小编就来带大家看看有关这三个问题的讨论——


1.投资收益的所得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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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股权转让所得的“所得”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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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通过确权诉讼隐名股东显名化的税收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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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结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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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三条给出了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时可以被接受的正当理由:

①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②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③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④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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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


1. 税务大家谈 | 股权代持关系的认定及其效力

2. 税务大家谈 | 股权代持中实际出资人和代持人的法律风险



内容来源:威科先行财税信息库、税邦,有删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