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宣传费用中的印花税问题

浏览量:971 / 发布时间:2021-03-10

编者按:

《印花税法(草案)》征求意见正在进行中,小编注意到《印花税法(草案)》所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将原税目“加工承揽合同”改为了“承揽合同”,但并未列举范围,税率降低为支付报酬的万分之三。

作为承揽合同之一的广告合同具体包括哪些范围的合同,现行税法体系中没有更加详细的解释。一起来看看税务专家如何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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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印花税法(草案)征求意见

印花税法草案首次提请审议:适当简并税目降低部分税率



我们认为以下属于应税合同:

 1.广告合同

加工承揽是指广告制作合同,不应包括广告代理业务。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必贴花。所以,广告代理业务合同,应该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但一些地方税务局对外的解释是,广告合同包括广告代理合同,要注意沟通。如果企业直接与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多数地方税务机关在其官网上的公开答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广告合同包括“广告发布合同”,应按加工承揽缴纳万分之五印花税。

2.宣传物料制作合同、广告宣传品印刷合同、广告宣传视频制作合同

按加工承揽合同缴税。

3.购宣传品的合同

按购销合同缴税。


我们认为以下不属于应税合同:

1、与卖场签订的促销活动服务合同。

2、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第三方公司组织市场促销活动合同。

3、市场营销策划合同。

4、促销员薪酬、劳务报酬合同。

5、销售代理服务合同。   




内容来源:江苏国瑞兴光税务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