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印花税法(草案)》征求意见正在进行中,小编注意到《印花税法(草案)》所附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将原税目“加工承揽合同”改为了“承揽合同”,但并未列举范围,税率降低为支付报酬的万分之三。
作为承揽合同之一的广告合同具体包括哪些范围的合同,现行税法体系中没有更加详细的解释。一起来看看税务专家如何理解——
我们认为以下属于应税合同:
1.广告合同
加工承揽是指广告制作合同,不应包括广告代理业务。国税发[1991]155号第十四条规定:在代理业务中,代理单位与委托单位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凡仅明确代理事项、权限和责任的,不属于应税凭证,不必贴花。所以,广告代理业务合同,应该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
但一些地方税务局对外的解释是,广告合同包括广告代理合同,要注意沟通。如果企业直接与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媒体签订广告发布合同的,多数地方税务机关在其官网上的公开答复是:《印花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广告合同包括“广告发布合同”,应按加工承揽缴纳万分之五印花税。
2.宣传物料制作合同、广告宣传品印刷合同、广告宣传视频制作合同
按加工承揽合同缴税。
3.购宣传品的合同
按购销合同缴税。
我们认为以下不属于应税合同:
1、与卖场签订的促销活动服务合同。
2、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第三方公司组织市场促销活动合同。
3、市场营销策划合同。
4、促销员薪酬、劳务报酬合同。
5、销售代理服务合同。